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壹钱包花漾信用卡(以下简称“花漾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花漾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领及信息披露
第一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授权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乙方花漾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等情况,用于花漾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
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乙方的花漾卡功能。
甲方按照乙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当确保该地址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接收邮件。
第二条
甲方及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花漾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及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对乙方个人资料不予退还,但承诺保密。基于为乙方提供花漾卡服务、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业务合作机构。如乙方发生风险案件,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欺诈信息向监管机构、卡组织进行通报共享。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第四条
乙方在申请花漾卡过程中,无需向业务员或第三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任何收取额外费用的渠道均可能为非正规渠道。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花漾卡,不得通过非甲方认可的渠道或非法中介办理,也不得将个人资料交由他人办理。
二、使用
第五条
乙方领取花漾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需登录其壹钱包手机客户端、或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登陆网上银行,完成激活和设置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
第六条
花漾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转卖花漾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乙方不得使用花漾卡进行虚假交易、诈骗、洗钱、恶意套取现金等。乙方应承担因上述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花漾卡,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花漾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第八条
乙方使用花漾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针对设置交易密码和消费凭密功能的花漾卡,由乙方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基于乙方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花漾卡的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知悉甲方通过密码校验对其花漾卡交易进行身份验证。乙方应妥善保管好花漾卡的密码、卡片验证码、动态密码等信息,勿主动泄露给他人。如因本人泄露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此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交易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
第十条
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质、信用、投诉属性决定于卡片到期前是否为其换发新卡。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制卡费。乙方因使用花漾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花漾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第十二条
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若乙方花漾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乙方花漾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消费签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甲方可将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乙方向花漾卡存入资金,可以在甲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
第十四条
乙方因使用花漾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存款收益和消费奖励均由甲方记入乙方花漾卡账户。
1、乙方花漾卡通过银联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港澳台地区及其他中国银联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可由持卡人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中国银联的清算网络。
2、乙方激活花漾卡后,乙方的花漾卡账户将自动和乙方的壹钱包账户绑定,建立映射关系,同时开通快捷支付功能。
三、对账
第十五条
甲方所保存的有关花漾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按照约定提供对账服务,乙方在壹钱包内可以查询电子对账单。若乙方在交易发生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
第十六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承认因使用花漾卡所产生的消费扣款。
四、特殊情况及争端
第十七条
花漾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花漾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制卡费。
第十八条
乙方的花漾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承认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花漾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乙方否认交易的,应当首先提供非本人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卡片不在现场证据、本人不在刷卡现场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证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据等。乙方提供证据后,甲方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乙方付款。若乙方的花漾卡交易符合第九条所述交易特征的,无论是否提供上述证据,应优先适用该条的约定。
第二十条
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的花漾卡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壹钱包手机客户端、壹钱包网站和甲方信用卡网站所公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花漾卡存款收益规则、花漾卡消费奖励标准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花漾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花漾卡存款收益规则、花漾卡消费奖励标准等如有变动,调整后的规则、标准等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确定的时间进行公告后施行,甲方无需再行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花漾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甲方其他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花漾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花漾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约自乙方于花漾卡申请表上确认时生效。乙方领用花漾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的,必须清偿花漾卡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
第二十四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规定,在合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第二十六条
本人授权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将本人所申请办理的花漾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六、制卡特别说明
第二十七条
除了第一次发卡,后续乙方申请制卡需支付卡片工本费,卡片工本费在制卡成功后即产生,若发生到期换卡、毁坏补卡、挂失补卡等情况,仍按次收取。
附:平安壹钱包花漾卡收费标准
服务项目 |
价格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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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费 |
普卡 |
主卡:人民币100元/年 |
每卡 |
取现手续费 |
境内:银联2.5%,最低25元/笔 |
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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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短信提醒 |
人民币36元/年 |
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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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手续费 |
人民币75元/卡 |
每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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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换卡手续费 |
人民币30元/卡 |
每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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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费 |
人民币20元/封 |
每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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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证明手续费 |
人民币20元/份 |
每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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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
副本:境内人民币20元/笔 |
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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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在网站、网点等合法途径公
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3.0版,201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平安银行(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多币种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IC复合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人民币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币卡以外币为结算货币,可在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三章 申领条件
第七条 凡年满20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 申领手续
第八条 申领信用卡,均应如实填写《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签订《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仅限本人自行通过发卡机构正规渠道申请,不得通过第三方或他人申请,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卡机构有权对申领人追究包括偿款在内的正当法律责任。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根据业务流程处置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申请人本人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供虚假资料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本人签字视为默认已阅读并同意《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所有条款。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可以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一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应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
第十二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持卡人应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销户手续,但无论信用卡的何种状态下,持卡人均应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转卖信用卡或其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采取调整或限定措施,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外汇垫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六章 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条 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均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则无权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款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发卡机构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且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缴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按《平安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发卡机构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及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费用(年费、滞纳金等)、利息、预借现金款和消费透支款。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持卡人领回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须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经发卡机构确认后以汇款的方式将溢缴款汇入持卡人指定的本人账户,持卡人需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七章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第一款 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可以就申领资料向任何方面进行核实,向相关信用机构披露信用卡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二款 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收回信用卡。
第三款 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款 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款 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申领人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或永久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第六款 对于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信用卡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以归还欠款,同时发卡机构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也可向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有权停止其卡片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第一款 发卡机构应当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向持卡人提供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持卡人的账户未发生交易或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款 发卡机构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风险事件调查、催收和追索债务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款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和挂失的电话服务,并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
第四款 发卡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权利
第一款 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款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一定期限内的有账单交易的对账单(具体按《平安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有权在账单日起30 日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若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持卡人应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三款 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第四款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所挂失信用卡挂失后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条 持卡人的义务
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第二款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卡片信息、
个人身份信息及密码(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姓名、卡号、卡片有效期、信用卡安全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等),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款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除特别约定外,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款 持卡人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第五款 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收入等资料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款 持卡人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日3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七款 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或持卡人任由信用卡处于风险状况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平安银行将按监管规定的要求提前公告后实施。本章程施行后原《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2.0版,2013年)》废止。